中新網吉林新聞7月20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 趙爽)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所有權糾紛案。
據悉,位于德惠市某鎮(zhèn)某村東山1.7公頃林地上的580棵楊樹,原系該村村民委員會所有。該村在1985年發(fā)包該林地時,張某榮和王某剛的父親因系連襟關系欲共同承包該林地,但一直未與該村簽訂林地承包合同,也未交納承包費。
1999年,該村用李某君的林地樹木修橋,便將東山1.7公頃林地上580棵楊樹給付李某君。其后,李某君一直經管至2011年,取得德惠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林權證。
2021年,由于該林地楊樹已到采伐樹齡,李某君到某鎮(zhèn)林業(yè)管理站申請采伐,但張某榮和王某剛的父親相繼到該鎮(zhèn)林業(yè)管理站主張林木所有權,由于張某榮和王某剛主張林權的行為導致李某君至今未獲得采伐批準。
李某君認為,張某榮和王某剛二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案涉的林地楊樹屬其二人所有,而李某君持有德惠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林權證,故對案涉林地楊樹享有所有權。為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林權確認之訴,望依法判決。
該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李某君取得林權證,該證寫明:本證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業(yè)經登記,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張某榮主張林權證已經過有效期限,不具有證明力,將提起行政訴訟,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提起行政訴訟立案的相關材料,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君取得的林權證被撤銷或者有變更,故李某君要求確認所有權屬其所有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
而張某榮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足以對抗林權證,對張某榮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王某剛提交書面材料中認為的李某君提供的林權證為假的或者非法取得的主張,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作出如下判決:位于德惠市某鎮(zhèn)某村東山1.7公頃林地上的580棵楊樹所有權屬李某君所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