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18日電 (譚偉旗 楊周)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據悉,原告尹某與被告張某原系同事關系,被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
原告于2023年8月以現金方式出借給被告,后于同年9月通過轉賬方式分兩次出借給被告。被告于9月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借款金額為本金,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以及三個月的利息為。
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12月償還了部分利息,剩余本息遲遲不予歸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該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已經超過了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45%)四倍,應依法以四倍為限予以保護,多支付的利息應當抵扣本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