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吉林新聞12月6日電 (譚偉旗 喬志敏)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環(huán)城人民法庭張笑梅法官審理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判后耐心地疏導下,被告終于放下抵觸情緒,與原告握手言和。
據(jù)悉,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從事混凝土銷售業(yè)務,被告某機械種植合作社因修建需要,在原告處賒購混凝土,且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后經(jīng)雙方核算,被告于2022年給付貨款,剩余貨款以“質(zhì)量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原告遂訴至法院。
該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買賣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混凝土交付義務,被告未支付剩余貨款,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剩余貨款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辯稱,混凝土質(zhì)量不合格,未達到雙方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的觀點,因被告提供鑒定的混凝土為成品,而原告銷售的為商品混凝土,屬于半成品,商品混凝土必須與施工方密切配合,按照混凝土相關施工過程進行操作才能成為成品混凝土。
該案中,被告出具的檢測報告不能確定涉案成品混凝土存在質(zhì)量問題,故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等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
在送達判決書時,被告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意愿。承辦法官當即轉(zhuǎn)換角色,化身法律“講師”,以案件事實為依據(jù),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展開深入剖析,詳細闡釋法律條文的適用邏輯,對判決結果進行逐點解析。
經(jīng)過釋法明理,被告最終理解并認可了判決,當場表示息訴服判,且迅速履行還款義務,將所欠原告的全部貨款一次性支付到位,為這起糾紛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完)